Konbei Stock
600572
胡季强:“坚决向污染宣战”就是保卫人民生活的美好家园
2020-10-14

 

 

 

 

 

    按:3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胡季强代表在分组审议会上作了题为《“坚决向污染宣战”就是保卫人民生活的美好家园》的发言。本文为发言稿。

 

  昨天上午,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关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雾霾天气范围扩大,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提出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的具体行动措施。号召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听了令人振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各级党委政府发出的“坚决治理污染、保卫人民美好生活家园”的总动员令!是向一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文明行为的宣战书!是党和国家对全体中国人民环境健康权益的庄严承诺!

    李总理把贫困与污染进行了等同类比,凸显了污染对人类生存发展的严重危害。贫困给人类带来生存危机,污染同样给人类带来生存危机。环境污染导致的是对人类生活家园的危害,会造成生活资源的危机,是对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我觉得,李总理的这一类比,一下子把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到了维护人民环境权益就是保卫人民生活家园、保护人类基本生存权的高度。诚然,每天呼吸清鲜的空气、喝上洁净的水、吃上无污染的食品等等,就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力,就是公民的环境权。
    通常来说,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生活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法律界通常认为,环境权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对环境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索赔权、要求修复权、诉讼权、自卫权等派生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表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来。”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把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下来,该宣言庄严宣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富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由此也使得《人类环境宣言》成为人类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个里程碑。在多国《宪法》和有关环境的法律中都对“公民环境权”作了明确表述。如在《法国2004年环境宪章》中,环境权是指“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的不妨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在《俄罗斯宪法》中,环境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良好的环境和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的权利,都有对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面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我国不仅在《宪法》里没有关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表述,而且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仅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基本环境权和派生环境权的具体条款。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应该写明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就失去了作为环保牵头法、综合法或基本法的价值,也会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获取环境健康信息、进行受害索赔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础。
从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角度来看,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污染环境者形成全社会监督压力,有利于全社会共同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从而促进我国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为此,要求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在受到损害后有要求停止侵害、修复环境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另外,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也应该适时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