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应邀列席参加本次大会的胡季强代表在组内作了发言。与会委员们纷纷发言支持他的观点,并希望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 在五年履职过程中,胡季强两次提交相关议案。他表示,非常希望这一法律在今年或明年二月可以出台,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次审议稿)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一、 电子商务业界及社会各方面一直期盼《电子商务法》早日出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本次会议提交的《电子商务法》审议稿的条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希望在本届人大内尽快完成立法,以顺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于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鼓励创新发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搁置争议,待条件成熟时再列入本法相关条款或由国务院及部门的相关细则予以明确。
二、对二审稿的个别条款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建议:
1、根据十九大建设美丽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加入相关要求,修改为: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及违背道德公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2、建议对第二十九条作适当修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该先行征集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平台内经营者可以组织卖家委员会,代表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协商,而不是任由平台经营者单方面随意修改规则。
3、建议在第三十条中进一步明确,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交易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如何申诉和救济的方式和路径。
4、关于法律责任。一是根据对十三条的修改意见对第七十四条作相应修改。二是明确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不应再接受平台的重复经济处罚。
5、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有的竞争对手不以消费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大量购买竞争对手商家的商品,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可否在相关法条中加以约束。
另外,对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消费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可否明确如何追偿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胡季强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