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12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案提交正式截止。大会共收到议案468件,浙江代表团提交42件。其中,胡季强代表提交10件,8件列入大会正式议案,2件改为建议,是今年浙江代表团提交议案数最多的代表。
改革、环保是今年两会的关注重点,也是胡季强今年议案的聚焦点。作为一位致力于健康事业的企业家,胡季强代表今年的议案中半数以上都与关系国计民生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修法有关,提出了要求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宪法》和《环保法》中增写“公民环境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等多个议案。
同时,针对现行的《宪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存在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不相符合之处,胡季强提出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修订有关法律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平等法律环境的建议,为使人民的意愿、党的主张落实在法律和司法上,从根本上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六十条,彻底释放改革红利,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而积极鼓与呼。
消费品的安全问题,也是胡季强的关注点。消费品安全事件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目前发达国家大多已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安全法》,对遏制消费品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全覆盖和适用,对消费品安全进行立法势在必行。所以,胡季强提交了关于要求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议案。
高质量议案的前提是认真履职、准备充分。为做好今年“两会”的议案、建议提交工作,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胡季强就开始着手准备,深入农村、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各种形式调研,收集社情民意,以便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更切合实际、更有操作性。去年,大会收到议案共401件,胡季强提交6件,4件列入人大正式议案(2件转为建议),4个议案中,有3个议案在去年的修法、立法过程中被充分吸纳,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还被列为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议案一:关于要求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国发生大面积严重灰霾,社会反响极大,大气污染进一步加重甚至恶化,对人民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也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
中国大气污染时刻在发生变化,很多问题都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对相关法律也应做及时修改和调整。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此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巜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修改时建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大气污染达标治理的标准,明确达标治理规划制订、实施和监督的责任主体。
二、充实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全过程监管的内容。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另外,处罚一定要“单位处罚和个人处罚并重”。
议案二: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由于土壤污染类型多样、污染途径多、监管体系不健全、防治投入不足等种种原因,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已十分严峻,但目前有关土壤保护的法律却并不健全。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给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农产品国际产生不利影响。土壤污染防任重道远,依法治理迫在眉睫。
调研发现,现行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为此要求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应明确必须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多元投入、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新格局。
二、应明确建立土壤突发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和公共干预机制。
三、应明确完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建立满足我国土壤种类多样化特点的土壤环境质量指导标准。
四、应明确建立土壤污染等级划分制度,明确不同区域土壤污染者的治理责任。
议案三:关于要求在《环保法》中增写“公民环境权”的议案
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多国《宪法》和有关环境的法律中都对“公民环境权”作了明确表述。 而在中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应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议案四: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2013年6月17日,发生在内蒙古满州里海关——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走私熊掌案件震惊国人,类似案件时有发生,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使得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未重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在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执法体制机制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实践证明,原有法律已经很难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的形势变化,丞待加以修改。在修法时必须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在修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同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二、应明确规定制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专门制度。
三、应对野生动物的禁食、福利保护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和野生动物致损补偿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四、应对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合理分工、明晰权限,部门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确立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就整合执法资源作出明确规定。
五、应明确规定在划分职权范围时,应该将整个栖息地进行优先考虑,对整个栖息地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六、应明确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
议案五: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的议案
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世界各国纷纷调整海洋政策,加强海洋管理,壮大海洋工作队伍。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党的十八大也做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可见,对于中国来说,海洋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
我们必须深化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状况的了解,加快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增强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海洋基本法》势在必行。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制定《海洋基本法》的目的是加深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现状的了解,加快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二、《海洋基本法》应包括至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二是海洋环境的保护。
三、《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
议案六: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统称为电子商务的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其交易量及增长速度十分惊人。电子商务蕴含着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易引发种种新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从而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的良性化、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电子商务法十分必要。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致力于制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把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四、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
议案七: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品安全法》的议案
近年来,儿童被洗衣机绞死,被汽车天窗夹死之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制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际发达国家大多已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安全法》,对遏制消费品安全事故确实起到积极作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全覆盖和适用,所以对消费品安全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界定消费品所涵盖的范围。
二、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责任。
三、归责原则和损失赔偿方面,应明确各类消费品安全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在确定归责原则基础上,明确损失赔偿的适用依据和标准。
四、行政监管方面,应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消费品伤害监测、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预警和召回、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对违反本法案的罚责作出详尽的规定。
六、应注意处理好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关系。
议案八:关于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议案
近年来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条例》的时代局限性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为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和经济形态的多元变化给社会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使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在中央决策和国家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刻不容缓。
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指导单位的相互关系;按照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方向,为行业协会与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奠定法制基础。
二、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行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能。
三、通过立法,明确对商会的参政职能予以规范。
四、必须借鉴国外商会立法经验、取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