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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要管住权力“任性”, 守护法规“边界”——胡季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发言
2020-10-14

胡季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发言(点击图片播放)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立法的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健一招。作为一名来自企业的全国代表,我觉得此次修改立法法并将修正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义重大、正当其时。

    立法法虽然专业性较强,却和每个公民、法人的生活、经营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国家部门通过规章或红头文件,任意限制法人、公民权利,扩大部门权限;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仓促之间出台地方性限制措施、限制公民、法人权利。这些带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限制,大多以红头文件示人,引发广泛争议,有的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有的妨碍了产业发展,有的限制了公民的权利,甚至产生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权大于法的恶劣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没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范围,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样规定有利于管住权力"任性",守护法规"边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制订规章,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且程序必须合法,从而使政府部门行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立法法的这些修改,必将极大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部门利益规章化,以规谋权、以规谋私、关门立法等现象,有利于全面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对于落实"全国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我要给立法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双手点赞!

    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地方人大要切切实贯彻执行好立法法,严格依法加强对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监督和审查,及时纠正违反上位的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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